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学校与国(境)外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及外事部门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内涵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国家或者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总体原则
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坚持依法办事和有利于促进事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从严审批党政干部因公出访团组,积极鼓励教职员工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凡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含人才代理人员)和在校学生,通过国家、省、市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公派等三种形式,因公赴国(境)外从事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出席学术会议、进修、留学、培训等公务活动,适用此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权责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学校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审批工作受吉林省外事办公室及吉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的监督及指导。实行“统一领导、逐级审核、分类备报、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组织领导
学校党委对因公出国(境)派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下列事项必须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审批
(二)校际交流访问团组的审批
(三)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派出的审批
(四)其他事涉重大的因公派出的审批
第七条 归口管理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港澳台办)作为学校因公出国(境)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层面的公派出国(境)计划;向上级部门呈报学校年度公派出国(境)计划;对全校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出国(境)归口审核备案,确保派出的合规性;负责对因公派出团组及个人进行行前公示及归国公示;协助办理获得审批后的各类因公出国(境)手续;协同办理因公派出人员归国后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前置审核
针对因公派出的不同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因公出国(境)相关事项的前置审核和备案:
纪委办公室:负责协同党委组织部对因公派出教职员工进行政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因公派出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政审,检查派出期间其领导职责的落实情况,对此类派出人员进行组织备案,对按规定需持因私护照人员审核并发放因私护照,办理归国销假手续,收回因私护照。
人事处:负责统筹各基层单位(院、部、处、室、中心)上报的教师出国(境)培训和进修计划,与因公出国(境)三个月以上(主要为留学或进修)的在职教职员工签订协议,办理请假和归国销假手续,对派出人员进行人事备案。
计划财务处:负责因公派出的经费管理,包括经费审核和派出人员归国后报销手续的办理。
科研处:负责涉及科研经费的因公派出计划的审核等。
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及审批在读研究生的因公派出计划, 办理休学、学分转换、复课、国(境)外学位认证备案等手续。
教务处:负责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批在读本科生的因公派出计划,办理学分转换、复课、国(境)外学位认证备案等手续。
学生工作处:负责和教务处共同审批在读本科生的因公派出计划,办理休学申请、在外期间宿舍费停缴、学籍恢复等手续。
图书馆:负责对因公派出学生的借阅图书归还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学生在归还到期图书后进行签注。
保密办公室:负责与因公派出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对涉密人员的派出进行会签和备案。
第九条 初步审核
各学院、中心、部、处、室负责本单位拟派出人员的初步审核,主要负责本单位因公派出计划的拟定和组织申报。对拟派出人员及任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核。按照派出审核流程要求需单位签署意见的,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单位党政负责人签批。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上报审批
凡涉及以下情况的因公出国(境)须经国际处(港澳台办)上报吉林省外办及吉林省台办审批:
1.所有须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出国(境);
2.出访任务(包括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涉及台湾、民族、宗教、人权、意识形态等敏感或热点问题;
3.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如军控、核合作、裁军、军贸、军售等)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的出访事项;
4.向未建交国家派出团组或人员;
5.其他按规定需要上报审批的。
第十一条 自主审批
学校处级及以下持因私护照公派出国(境)人员(包含在校学生)的派出,由学校自主审批。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予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离退休教授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由学校视学科发展和科研发展需要确定是否同意派出。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计划
国际处统筹确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任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制定因公出国计划。
学校校级领导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量化管理。全校各单位同一人员每年使用行政运行费等非科研经费因公出国(境)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外事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在职教职员工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授课、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可不用报计划,但需提前2-3个月申报并提交合格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教职员工审批程序
1. 正校级领导
现职正校级领导因公出访,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出访审批表》,校长出访由校党委书记签批,校党委书记出访由校长签批,组织部签注备案后,由国际处拟文上报省外办或省台办审批。
2. 副校级领导
现职副校级领导因公出访,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出访审批表》,党务副校级领导由校党委书记签批,行政副校级领导由校长签批,组织部签注备案后报国际处审核,由国际处拟文上报省外办或省台办审批。
3. 处级领导干部
正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出访审批表》,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组织部及人事处审批备案,再经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上报至其业务主管校长、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校党政负责人签批。其中,党务干部报校党委书记签批,行政干部报校长签批。
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出访审批表》,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组织部及人事处审批备案,再经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批,上报至业务主管校长及主管外事校领导签批。
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人员的派出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拟文上报省外办或省台办审批。持因私护照人员的派出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办理下发《长春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4. 其他在职人员
其他在职人员因公出访, 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在职人员出国(境)校内申报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由人事处(审批派出、签订协议、办理请假手续等)、科研处(使用科研课题经费审查)会签,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核后,报主管外事校领导批准。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人员的派出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拟文上报省外办或省台办审批。持因私护照人员的派出由国际处(港澳台办)办理下发《长春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 在校学生审批程序
1.学生出访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按因公出访申请:
(1)由研究生院经费资助或导师课题经费资助,参加国际会议的;
(2)由教育部和其他部委组团或由学校组团,参加国际比赛、访问交流项目的;
(3)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或由研究生院资助,参加攻读学位项目和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的。
(4)其他须持因公护照的情况。
2.申请程序
(1)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由导师、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院有关出国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由研究生院负责人签字。如果使用导师科研经费,需送科研处审查签字后,报国际处(港澳台办)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本科生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根据教务处有关在校生课业管理规定和学生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签批,报国际处(港澳台办)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 涉密人员审批程序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的申请材料在进行完相应审批手续上报国际处(港澳台办)前,应遵照《长春工业大学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相关保密手续,先报送校保密办会签同意。
第十四条 行前公示
学校在职教职员工的出访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以及交换交流等,实行校内报备制度。
第十五条 护照办理
公务团组、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科研合作等人员,需要申办公务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派专人到省外事办办理。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持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本人去长春市公安局办理。
在职教职员工(含人才代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留学、访学和进修,不论在境外停留的时间长短,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其他因公派出均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原则上均持除因私护照,但公派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项目可申领因公护照。
第十六条 签证办理
公务团组、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科研合作等人员的签证,申请签证材料由国际处(港澳台办)(港澳台办)送交省外事办,由省外事办送至省外事办驻京办事处、由驻京办事处送至外交部或各驻华使馆申领签证。持因私护照的人员,由个人自行办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审核
因公出访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出访人员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报由计划财务处审批。出访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备案与报销
由学校提供出访费用(教学经费、科研经费或行政经费)或国内其他单位提供资助的,公派人员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备案,归国后由计划财务处依据《长春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报销。未经学校批准因公出访的,不得报销出访费用。
第十九条 国(境)外资助
凡因公出国(境)由国(境)外提供资助的,若提供的资助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教学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条 行前教育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国际处(港澳台办)(港澳台办)应以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签署遵守外事纪律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纪律要求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出访期间,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 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二条 诚信纪律
因公出访人员及基层单位(各学院、中心、部、处、室)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归国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销假
在职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在因公派出归国后,需向有关部门销假。其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上级领导及组织部销假,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需向人事处销假。其他在职人员向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负责人销假。研究生向导师及研究生院销假,本科生向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及销假,并同时办理复课手续(教务处负责学分认证及转换,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籍恢复)。
第二十四条 证件管理
因公护照:出访者归国7天内,应将公务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经国际处(港澳台办)上交由省外事办管理,逾期不交者将按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因私护照收缴管理规定》(外发〔2006〕60号)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因私护照: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归国7天内,将因私护照上交学校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归国总结
持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派出人员归国后,需向国际处(港澳台办)上交归国总结,经由国际处(港澳台办)上交省外办或省台办。
持因私护照派出人员,归国销假时,需向有关部门上交总结。行政人员及教师总结交至人事处及所在学院,学生总结交至国际处(港澳台办)及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归国公示
出访团组及个人归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学校内部局域网公布行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七条 报销
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报销出访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明细单据等材料。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本次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原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