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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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长春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5    作者:国际交流信息管理员     来源: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6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制订了《长春工业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特就以下几个事项做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公派类别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国家或者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出国(境)活动。因公出国(境)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国家、省、市公派

派出渠道:由国家教育部按国家统一计划,执行国家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由省教育厅按统一计划派出的省公费出国留学;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国家外国专家局等部门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其他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安排的出国(境)交流与合作项目。

派出类别:博士后、博士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人员、培训、专项课题研究等。

(二)单位公派

派出渠道:学校根据教育部、省、市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出国人员选派文件,或与国外的校际交流计划,或属于合作科研的项目计划所选派的出国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派出类别:校际访问、进修(学历和非学历)、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考察、培训、学术交流、教学交流、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三)自费公派

派出渠道: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奖学金资助,愿意学成回校服务,并与学校签约出国(境),可纳入公派计划,视为自费公派。

派出类别:攻读学位、进修、合作科研、访问学者、研修、博士后、讲学、兼职等。

二、关于申报和审批流程

我校因公派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审核、分类备报、归口管理”的原则。全体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均须按照《管理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逐级逐类申报,由各相关部门和领导分别审批。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和申报流程见本通知附件。

三、关于报批要求

(一)出访目的、内容和邀请函

因公出访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应与其身份相一致,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的,一般应有被会议录取的论文(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的除外),不得有请必到。

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

邀请函应发自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等。邀请函需打印在邀请单位公函纸上,并有邀请人签字。

(二)出访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

因公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同一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参加同一团组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未批准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三)双跨团组

参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须提供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和组团通知,按普通出访程序审批办理。

(四)不予受理

出国(境)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2.出国(境)人员的校内身份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3.由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出国(境)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

4.身体健康状况无法保障因公出访任务者;

5.其他不宜因公出国(境)者。

四、其他方面要求

(一)协议的签订

公派赴国(境)外留学、进修、培训和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学校在职人员,需在派出之前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书,特殊情况者还可由派出基层单位(院、部、处)与被派人员就具体情况签订具体协议。

(二)延期

学校公派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在外确因所从事的工作需要,可申请延长一次,且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手续须在期满前6周提出申请,申请延期须提供本人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并说明申请延期的具体理由、必要性和预期目标,经原派出基层单位(院、研究所、部、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者,按逾期处理并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换出访单位

凡学校因公派出的出访人员,一般不得中途转换出访单位,特殊情况需通过所在基层单位上报学校批准,已期满人员不受理其转换申请。

附件一:申报流程.doc

附件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因公派出的教职员工填写均须填写此表).doc

附件三:长春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因公出访审批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填写此表).docx

附件四:长春工业大学在职人员因公出国(境)校内申报表(附件二以外其他教职员工填写此表).doc

附件五: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doc

附件六:长春工业大学本科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doc

附件七: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财务核算审批意见表(国际处经办人员填写此表).doc

附件八:长春工业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任务批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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