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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2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政府“扩大规模,提高层次,完善管理,保证质量”的来华留学工作原则,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我省留学,经我厅请示省政府同意,设立“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长白山奖学金)”,奖励给来我省高校就读的优秀外国留学生,以便增强我省对外国留学生的吸引力,为我省高校争取更多的国外教育资源,同时扩大我省的国际影响,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环境。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外国优秀的学生、学者到吉林高等学校接受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历教育。省教育厅负责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现将奖学金的申请、招生程序、资金管理、评审办法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奖学金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的公民,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具有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学习成绩优秀,需要有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

5.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二)申请途径和受理时间

外国留学生可通过所在国负责留学生派遣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咨询,也可登录吉林省招收外国硕士研究生的相关高等学校网站查询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招生情况。根据奖学金生的申请条件,按学年直接向经省教育厅确定的具有招收奖学金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专业须为招生高等学校现有的可招收外国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奖学金生的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申请受理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4月。各招生高校依照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标准及申请奖学金生的资格条件,及时予以受理。每年5月15日前将奖学金生的申请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上经公证的相应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HSK的成绩单(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提供);

4、《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

5、来华学习和研究计划(不少于1000字);

6、须提交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

上述申请材料由各高等学校受理后,在上报审批时一并送达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的申请。不论录取与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二、招生学校、专业及导师条件

(一)招生学校:吉林省内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二)招生专业为适宜于外国留学生就读的专业,用外语指导及学习的语言根据导师情况适当确定;

(三)招生专业硕士生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正在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工作;

2、从事本专业领域国际前沿课题研究;

3、能熟练使用一门外语对留学生进行指导。

三、奖学金生的录取程序

(一)受理申请。外国留学生根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有关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各受理中请高校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奖学金生资格条件,参照本人志愿,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人的奖学金生资格的申请。凡申请人不符合奖学金生资格的有关规定,或者申请材料不全,均被视为无效申请,各高校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高校原则上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入学标准及奖学金生资格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提出本校奖学金生的预录取名单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高校上报的奖学金生预录取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决定其是否获得奖学金生入学资格。经批准后由各高等学校正式录取为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

(三)录取及通知。省教育厅每年6月15日前将批准录取名单及有关审批手续寄送相关高校。高校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学金生的录取通知书发给申请者本人,并协助奖学金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按所录取高等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按时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生资格亦自动取消。

(四)奖学金生的专业变更、转学和学习期限的延长。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业、转学和延长学习期限者,须由奖学金生录取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将被取消享受的奖学金生资格。

(五)注册备案工作。各有关高校在奖学金生报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将实际录取的奖学金生的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向省教育厅备案。以便省教育厅统一划拨奖学金生经费。

四、奖学金生学位授予

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学位授予由各高等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学金的经费管理

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提出奖学金经费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

“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学生类别为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习期限为2年,奖学金资助期限2年。从2010年开始招生。奖学金平均标准暂定为:30,000元人民币/人·年(参照有关省最低标准),包括: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综合保险、导师津贴费、基本生活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标准为:l70O元人民币/人·月(参照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研究生生活费发放标准)。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奖学金生的招生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各相关高校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奖学金经费。因各种原因取消奖学金生资格的,所下达到各高校的奖学金经费预算指标结余转入下一年,在次年核定奖学金生经费预算指标中抵扣。各有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的培养。

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取消奖学金资格。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取消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或发生意外,按照综合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奖学金生资格不予保留。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奖学金生的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各录取高等学校逐月定期发给。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

六、奖学金工作评估

为充分发挥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依照《吉林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要对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结果报省教育厅,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奖学金。同时,省教育厅将邀请教育管理专家对各有关高校奖学金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各校奖学金工作绩效评估的情况,将作为省教育厅审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工作的依据。

七、附则

各相关高等学校要按此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接受奖学金生的管理机制,认真组织招生、录取和教学工作。同时,制定学校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本管理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于2010年3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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