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注册
一、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国留学生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新入学的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留学生院报到,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留学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应在10日内进行身体检查。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立即离境。体检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身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回本国治疗并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留学生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将取消入学注册资格。
(二)成绩考核记录方法
四、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试课成绩的评定办法采用百分制记分。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五、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六、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前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毕业离校前可再补考一次。
七、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学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八、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升级、留级
九、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
十、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各学期累计六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第一次达到留级处分的留学生,可跟班试读,在该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有二门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十一、确定留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最后该科成绩取得各学期年均成绩。
2、毕业学习综合技能考核及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考查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十二、留学生留级后,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可以免学。
十三、留学生在学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四)退 学
十四、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退学。
1、一学期中所有考试课程全部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本人同意可以降级学习)。
2、一学期中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
上述原因退学的留学生,经本人要求,学校同意,可予以缓退,试读一年或转入下一年级。试读重修课程经考试仍有不及格时,即终止试读,予以退学。
3、连续两年被迫留级或被迫降级者。
4、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艾滋病、乙型肝炎及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者;因患重病不能继续学业而拒不休学者。
5、一学期中缺课时数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因以上原因退学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十五、留学生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留学生或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一律不发给肄业证书及退学证明
2、被动退学的留学生复学申请不予以受理
(五)休 学
十六、留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 每学期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由于某种原因(加服兵役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3、因传染性疾病等,按规定必须修学者。
十七、留学生修学最长期限为二年半。因服兵役而休学者须提交详细证书,否则不予批准。
十八、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留学生待遇。留学生因
特殊原因中途退学,但又不符合条件者,不办理复学手续,学籍取消。
(六)复 学
十九、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卫生检疫部门的诊断书,合格者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应予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3、根据休学时间长短和所修课程,复学后在相应的年级学习。
(七)转专业
二十、留学生转专业申请,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审核办理。超过一个学期后不予办理。
(八)转 学
二十一、一般情况下禁止留学生转学。极特殊情况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发给《转学同意书》、《在学证明》及成绩单。《JW202表》由学校保存。
二十二、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禁止转学。
二十三、留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办理。转学时应上交学生证,并持学校所开介绍信前往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迁移手续。
(九)毕业、结业
二十四、凡是具有本校学籍的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五、留学生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总数未达到留级)可于毕业前一个月内给予补考。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留学生结业后满一年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予以补考。
(十)学位授予条件
二十六、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各项内容,各门课程的考核均未达到所规定的要求,符合获得学位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位。
二十七、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2、累计两次留级者。
3、补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留学生。
(十一)考 勤
二十八、留学生应该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及请假超期者,一律安旷课对待。
(十二)请 假、
二十九、
1、 病假:留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超过三天必须持有或补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周以上者,需经上级主管领导签字批准。除急诊外,因病就诊应事先请假。
2、 事假:事假一周以上者,须事先到留学生院申请,一周以上者,需经上级主管领导签字。
(十三)旷课处理
三十、
1、 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者,予以警告处分。
2、 一学期内旷课达20~29学时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内旷课达30~39学时者,予以记过处分。
4、 一学期内旷课达40~49学时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5、 单科旷课超过该科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本学期期末考试资格。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6、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0学时者按退学处理。
7、 留学生旷课记录以各任课老师点名册为准。点名册涂改一律按旷课处理(特殊情况应有任课教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