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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入境、居留、旅行、出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4-28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一、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按规定办理入境、居留、旅行、出境等手续,交纳各项费用。二、留学生新生应在入境有效期内办理在华居住的有效证件(拘留证)。留学生在学期间回国时,应在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再次入境签证。居留证期满后应持外事介绍信按时办理延期手续。三、对于非法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留学生,公安局将按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四、留学生应妥善保管护照、居留证等各类有效证件。如有丢失,应及时向留学生科报告,并交纳有关费用,对所有丢失证件进行补办。五、留学生假期赴我国港、澳、台旅游,应到长春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再入境手续对于拖延缴纳学费等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的留学生,学校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居留延期、再入境签证、注册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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